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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創新或違法? 或許應以彈性思維取得平衡

就近期台灣政府、計程車業者與Uber持續抗爭情況,以及中國政府承認包含Uber、滴滴出行在內的線上或App叫車服務合法,稍早有機會與Google台灣及香港政府政策與公共事務協理余若凡相談之餘,提到面對創新思維所提出服務情況時,政府單位或許應以更具彈性思維,在現有法令、既得利益者與消費者之間取得平衡,而非僅以現行思維限制創新發展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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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就創新的本質來看,基本上就是會與現有體制、模式衝撞,藉此產生截然不同的發展與獲利模式,意味在某種情況或許會挑戰現行法規的情況。就Google台灣及香港政府政策與公共事務協理余若凡的看法認為,政府對於各類創新服務所抱持思維應更具彈性,同時在現有法令、既得利益者與消費者之間取得平衡,而非僅以現行思維限制創新發展的可能性。

法令、既得利益者、消費者之間需求應取得平衡

余若凡舉例,例如目前業界對於物聯網發展仍有各種想像情況下,若以既有思維、法令規範此類仍未明確的發展項目,勢必會在未來產生衝突,甚至面臨調整法規、實際應用模式等必須多次調整,因此在法規因應實際現況、需求維持調整彈性,而非成為不變「王法」。

另外再舉Google Play在2011年還叫做Android Market的時候,台北市政府基於消保法明文規範線上購物應提供7天鑑賞期為由,因此與Google槓上,導致後續Google在與台北市政府談判期間將Android Market服務下線,造成多消費者不便,甚至讓許多開發者無法藉此服務平台提供各類數位內容與服務,因此無形中阻斷不少獲利與創新服務成長機會。

而在台北市政府後續同意調整法規,Google也因此讓Android Market重新在台上線運作,後續隨著更名為Google Play且加入更多數位內容之餘,更創下營收擠入全球市場排名前5名的成就,若當年並未因被視為舊法的消保法法規限制,或許台灣地區開發者、消費者將能因此服務平台帶來更多利益,同時也可能帶動更多創新服務發展。

問題回到Uber等透過線上或App形式叫車服務,當計程車站穩城市乘車接駁需求的既得利益者位置,進而要求政府單位應就現行法規袪除此類創新服務,藉此排除市場競爭壓力,政府單位立場似乎不應該僅以現行法規認為創新服務違法,因此站在市場既得利益者角度予以協助,反而應該更具體考量真正使用此類服務的消費者立場,以更具彈性方式思考如何在現有法規、既得利益者與消費者之間取得平衡。

就Uber所提出經濟共享思維,其實並非字面上所指的營利共享,而是期望一同將市場需求做大,各自滿足不同乘車需求的消費者,並且提昇消費者乘車意願,進而減少自行開車且降低乘車服務空車比例,進而讓整體乘車服務達到最佳化,如此才能實現將經濟大餅做大、所有提供服務者均有獲利的目標。

以目前來看,計程車服務之所以讓人詬病的主因,無非是持續攀漲的車資、參差不齊的服務品質,甚至可能出現拒載或施暴的問題,因此Uber提供相對較低車資、方便叫車的使用體驗,加上服務品質相對較好的情況下,自然吸引更多消費者使用。

就先前Judd Cramer and Alan B. Krueger在2016年3月針對Uber服務進駐城市所做研究,發現Uber服務所提供使用率普遍比計程車高,同時空車率相對較低,顯示由Uber所提供接駁服務更具使用效率 (除了車資相對較低,便利的叫車模式、直接透過信用卡扣款的使用也較方便),對比傳統計程車的使用率反而較低。

但傳統計程車反而沒有因此被取代,主因在於Uber服務雖然方便,但在多人使用時段可能仍有不方便叫車的情況,或是特定地區僅由計程車提供服務等情況,計程車依然有其存在必要性,只是面臨創新服務挑戰情況下,傳統計程車行業勢必也要面臨轉型應戰,而非繼續在既有法令保護傘底下依附生存。

Uber的情況,其實與當年的Android Market情況相似,確實以服務本身在全球發展規模均採相同模式,因此就服務面、資金拆帳基本上都會採相同設計,但在各地區的稅金繳納、註冊行業類別其實都是可以用更具彈性方式調整,甚至透過另立新法規範也是其中一種辦法,絕對不是只聽從現行計程車業者抗議,認為此類服務不符現行法規而必須限制。

那麼Uber本身可視為合法嗎?與現行法規相違自然就是違法,但如果站在讓社會需求更加便利,同時推動各類創新服務成長的想法,或許該思考的應該是如何在現有法規與服務作法之間做調整、配合。

目前計程車業者開始提出全新服務,但其實也僅只是採用類似Uber的經營方式,反而令人質疑是否僅以既得利益者身分期望吃下所有大餅,而與其產生此類質疑,政府單位更應傾聽消費者實際心聲,並且以更具彈性思維在法令、既得利益者與消費者需求之間取得平衡,同時隨時因應實際情境做調整。

楊又肇 (Mash Yang)
mashdigi.com網站創辦人兼主筆,同時也是科技新聞業流浪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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