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商標局 (USPTO)針對生成式AI在創新過程中的角色公布最新指南,明確重申美國專利法,強調生成式AI系統不能被視為「發明人」,其地位等同於發明家手中的「工具」。
AI視同實驗室設備,人類才是「構思者」
根據路透新聞取得的通知內容,美國專利商標局局長John Squires表示,局方將生成式AI視為與發明人在過程中可能使用工具,其性質就像是實驗室設備、軟體或研究資料庫。
John Squires強調:「AI系統 (包含生成式AI與其他運算模型)是人類發明者使用的儀器。它們或許能提供服務並生成想法,但它們終究只是工具,真正構思出所主張發明的,仍是使用這些工具的人類發明者。」
無單獨評估流程,適用傳統共同發明原則
這份通知預計將於11月28日正式刊登於聯邦公報 (Federal Register),內容指出,美國專利商標局不會針對「AI輔助發明」設立單獨的評估流程。
John Squires補充說明:「當有多位自然人涉及利用AI輔助來創造發明時,將適用傳統的共同發明人 (joint inventorship) 原則。」
釐清AI製藥等專利權歸屬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先前已裁定「AI不能在專利申請 (或已核發專利) 中被列為發明人」,僅有自然人具備此資格。而美國專利商標局在最新的指南也未改變此立場,但其重要性在於為當前許多利用生成式AI系統開發的創新成果 (例如以AI輔助開發的新藥物),提供了更清晰的專利適格性依據:只要人類在構思過程中扮演主導角色,即便使用AI生成點子,仍有機會獲得專利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