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動態 網路 觀察 頭條話題

美國眾議院多達449頁調查報告,直指亞馬遜、Google、蘋果與Facebook構成市場壟斷

美國眾議院反壟斷司法委員會在當地時間10月6日公布多達449頁,總計包含聽證會、訪談等130萬份文件內容彙整,在報告總結中認為亞馬遜、Google、蘋果及Facebook等大型業者有壟斷市場情況,因此建議美國國會修改反壟斷法,要求此類大型業者拆分其持有業務,並且認為應該提高這些大型業者對外收購難度。

, 美國眾議院多達449頁調查報告,直指亞馬遜、Google、蘋果與Facebook構成市場壟斷, mashdigi-科技、新品、趣聞、趨勢

在此份報告中,指稱Google在桌機與行動裝置上佔據分別81%、94%搜尋使用比例,因此在搜尋市場擁有絕對數據優勢,同時也透過Android作業系統與Chrome瀏覽器擴大在網路服務上的使用佔比,進而藉由主導地位增加自身服務使用率,甚至讓其他業者提供服務難以獲取更高自然使用流量,導致競爭對手難以抗衡。

同樣地,報告中也指蘋果在iOS作業系統僅允許使用單一軟體市集服務,亦即蘋果自行營運的App Store,因此在iOS作業系統的軟體分配使用擁有相當高的主導權,同時也因為App Store成為iOS作業系統唯一取得軟體內容來源,因此也讓蘋果一手掌握App能否上架,以及決定收取分潤比例權力。

不過,在後續提出聲明裡,Google則譴責眾議院反壟斷司法委員會調查結果並未站在消費者使用立場,強調旗下提供服務實際上已經透過免費使用形式協助眾人改善生活效率,同時也帶來不少便利性,同時本身也在此類服務投資超過數十億美元的研究經費,並且重申本身是在公平原則下參與市場競爭,認為調查報告內採信競爭對手過時且不正確的指控。

而蘋果方面同樣也透過聲明反駁調查結果,強調本身以公開透明原則維持App Store運作,並且認為調查結果說法不符合事實。

但在眾議院反壟斷司法委員會看法中,則認為包含亞馬遜、Google、蘋果與Facebook分別在不同市場競爭形成壟斷事實,例如亞馬遜藉由本身電商服務增加旗下商品銷售優勢,Facebook則在網路廣告與社群服務形成壟斷,至於Google與蘋果則分別在網路搜尋與iOS作業系統擁有絕對優勢。

依照先前說法,眾議院將可能參考過去美國曾在經濟蕭條期間,透過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 (Glass-Steagall law)拆分銀行投資業務作法,進一步要求亞馬遜、Google、蘋果及Facebook在內大型業者將持有業務拆分,避免這些大型業者過度持有市場競爭優勢,同時也呼籲提高這些大型業者對外收購門檻,限制這些大型業者進入不同產業領域發展,進而造成競爭失衡現象。

Investigation of Competitio… by Mikey Campbell

楊又肇 (Mash Yang)
mashdigi.com網站創辦人兼主筆,同時也是科技新聞業流浪漢。

發表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