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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點/Uber、foodpanda在台違法經營? 或許該改變的是環境

繼先前Uber經營模式在台遭多次指控違法,同時近期在香港地區推出UberEATS餐飲外送服務,交通部也在此項服務尚未進入台灣就先提出警告,表示Uber在台並非申請登記汽車貨運業務,因此此項服務一旦在台上路勢必構成違法。而若以交通部說明來看的話,包含在台經營多年的foodpanda (空腹熊貓),甚至各地區提供餐飲外送服務的業者也將因此受影響,只因為將服務業務登記為汽車貨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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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會有這樣的情況,其實凸顯台灣地區不少法令、政府機構看法無法跟上時代變化,同時也經常陷入「依法行政」思維,形成長久以來古板不變的運作模式,相比過去以來政府單位經常高喊接納創新、積極轉型等口號,但在法令制定卻始終未能跟上趨勢與實際需求,僅能以現有法令侷限各類創新服務發展方向。

從過去台北市政府以消保法過去規範網路購物必須提供7日鑑賞期,認定當時仍以Android Market名稱提供服務的Google違法,並且祭出高額罰單,甚至要求Google必須以合乎台灣在地法令經營,乃至於近期Uber、Airbnb,以及foodpanda等新興服務都面臨被視為違法情況來看,或許該改變的是台灣地區法令與政府機構在內看法。

不合乎在地法令的服務確實應該必須做調整,或是以相關裁罰限制,而非掛上創新名號就能為所欲為,但政府機構單純僅以現有法令檢視創新服務是否「違法」,並未進一步考量市場實際使用服務民眾看法的話,其實反而大幅阻止各類創新的可能性。例如因為Uber的案例而認定foodpanda構成違法,進而可能影響現有餐飲業者連帶也被視為違法,導致必須由業者補辦申請業務登記,反而造成更多擾民問題。

雖然法令確實必須有不可動搖定位,但無法因應時代變化制宜調整的法令往往會形成「惡法」,政府機構如果希望持續推動產業創新、導入新科技應用發展思維的話,勢必要以更快步伐跟上腳步,持續注意時事變化且傾聽實際需求,而非不具改變彈性地僅以現有法令規範任何創新服務。

過去因為以現有法令限制Android Market服務,讓不少藉由Android平台發展的創新服務轉以其他地區為重心,導致不少成長機會因此受影響,而在目前變化更快的科技技術發展之下,台灣實在不能有太多等待時間。

楊又肇 (Mash Yang)
mashdigi.com網站創辦人兼主筆,同時也是科技新聞業流浪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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